---營業稅---

營業人向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誰應繳營業稅?

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並支付價款,

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之員工出差,

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並支付價款,

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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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說明,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者,

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

第2條之1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

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

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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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境外電商倘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營業人

國內營業人則應依同法第36條

有關購買國外勞務之規定辦理,

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

就給付額依同法第10條所定稅率5%,

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但勞務買受人

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

免予繳納營業稅

勞務買受人為

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者,

應按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

(以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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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舉例,

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

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

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

應行申報但免予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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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乙公司亦為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

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

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

假設其當期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

免稅銷售額為 50萬元

其購買該電子勞務之應納營業稅額為100元計算式:

購買該電子勞務10000元 × 稅率5% ×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20% =

免稅銷售額50萬元/(應稅銷售額200萬元+免稅銷售額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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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呼籲,

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

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

但書規定免予繳納營業稅之情形外,

應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

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

倘營業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

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

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

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

以免查獲後遭補稅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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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