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時限幾年?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進項憑證

申報扣抵時限為10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近來有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來電洽詢,

尚未申報扣減之非當期進項憑證,

是否可再提出申報扣抵?

該局說明,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依規定取得合法

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9條規定

不得扣抵情事之進項稅額憑證,

未於當期申報者,

依同法施行細則 第29條規定

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

次期仍未申報者,

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惟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

營業人於110年7月至8月

當期購貨而取得進項憑證,

未於110年9月15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最遲應於120年9月15日前提出扣抵,

籲請營業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回上一頁
0987727646

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