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近親之財產,

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高雄市民陳女士來電詢問,

她的先生於去年(109年)10月間

贈與本人(陳女士)及女兒A君,

金額分別為500萬元及200萬元,

惟於今年7月間不幸往生,

該2筆贈與是否要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又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免課贈與稅。

然基於租稅公平正義,為防止規避遺產稅的課徵,

乃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

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

該等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

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

陳夫於109年10月間

分別匯款500萬元贈與配偶陳女士、

200萬贈與女兒A君,

因贈與陳女士之財產為配偶相互贈與,

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而贈與女兒A君之金額則未超過220萬元,

為免稅之贈與,

故陳夫於109年度無須繳納贈與稅。

而陳夫於今年死亡,

其生前贈與陳女士500萬元及女兒A君200萬元計700萬元,

核屬陳夫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行為,

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

須將陳夫生前700萬元之現金贈與

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

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之規定,

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行為

縱使贈與時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免稅之贈與,

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

以免遭到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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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