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建設公司支付未售餘屋之裝潢費,

不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高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建設公司支付未售餘屋之裝潢費,

請注意不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說明,建設公司因餘屋銷售行情不佳,

將餘屋裝潢以增加買氣,

由於該裝潢費用係房屋出售前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之支出,

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該裝潢費應予以遞延,

不得列報為裝潢年度之費用,

並配合於餘屋銷售之收入已實現時,

將裝潢費用轉列為房屋出售年度之成本計算出售房屋損益。

該局指出,

日前查核A建設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

發現該公司申報鉅額裝潢費用,

經查係該公司4間未售餘屋之裝潢費用計2,000萬元,

進一步瞭解,支付裝潢費用係為增加未售餘屋之價值,

為餘屋未完成交屋前所發生,

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

該裝潢費尚不得列報為108年度費用,

而應遞延至該房屋出售年度列為出售房屋之成本。

因此,剔除A建設公司申報裝潢費2,000萬元,

核定補繳稅額400萬元。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建屋出售所發生之各項費用、支出,

除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外,

倘有出售房屋前所發生之裝潢費用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而應依規定予以遞延,

於房屋出售時,再轉作出售房屋之成本,

故請留意所列報之成本及費用是否正確,

以免因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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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