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合所得稅 ---

第三類:薪資所得

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

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

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

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

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

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

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

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每人全年減除金額

以其從事 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

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

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

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

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依前款規定計算之薪資所得,

於依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稅額

及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

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規定。

 

三、第一款各目費用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

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第二目符合規定之機構、

第三目一定金額及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方法、年限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

薪金、俸給、工資、津貼、

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但為雇主之目的,

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

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

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

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年金保險費部分,

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資料來源:所得稅法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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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