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

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

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

及各種特許權利,

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

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

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

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

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

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

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

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

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

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

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

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

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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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