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三)特別扣除額: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

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

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 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

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資料來源:所得稅法

第17條

回上一頁
0987727646

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