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

應依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

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

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

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

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103/1/2---------------104/12/31>

<------------------繼承取得---------------------->

<-----且繼承人+被繼承人持有期間2年以內----->

或是105年以後交易

因繼承取得,且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

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

僅須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於交易所屬年度辦理結算申報。

 

***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 ***

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

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

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

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

若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

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

 

該局日前受理一案例,

甲君在101年3月購買A房地,

於104年10月往生,

其子乙君在104年10月繼承該房地後,

於107年7月間出售,

並於107年8月按新制申報,

因乙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並未設戶籍於該房地,

依前開規定,

其交易並不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乃註銷其申報案件,

並通知乙君應於108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

*** 該局呼籲 ***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土地、房屋,

如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

不論盈虧或符合自住房地定額免稅而無須繳稅者,

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

檢具申報書、契約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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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