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房地合一稅 2.0

取得成本包含哪些項目?

交易之房地為 買賣取得者

取得成本以買入成交價額為準;

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者,

取得成本以 繼 承 或 受 贈 時

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

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準。

 

另可提示證明文件核實列報下列成本

1.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

支付之必要費用

(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及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

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

2.取得房屋後,

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

或效能且非 2 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未提示取得成本證明文件者,

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

無查得資料,

得依 原始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

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

核定其成本。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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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7727646

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