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111年1月重點整理

個人出售因受贈取得之房地,

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地現值

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民眾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

因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

要記得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

取得成本

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

而是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

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

 

此外,

可減除移轉費用

係為房地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如交易時所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等必要費用,

得提示證明文件減除,

未提示證明文件

或所提示費用證明文件的金額

未達成交價額3%者,

可按成交價額3%認定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 該局舉例說明 ***

轄內民眾甲君於108年10月6日以1,200萬元購買一戶房地,

於110年5月5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

乙君於110年10月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

惟乙君誤認得以原贈與人甲君

取得房地價格1,200萬元作為取得成本,

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為虧損,

故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

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經該局查獲,

依規定可減除成本為900萬元

【(公告土地現值720萬元及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

消費者物價指數101%

+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4萬8千元

及土地增值稅87萬2千元】;

又乙君未提示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

經計算可減除移轉費用為30萬元

(成交價額1,100萬元×3%=33萬元,以30萬元為限),

核定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170萬元

依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45%,

核算應納稅額76萬5千元,

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乙君於繳清稅款後未再爭訟。  

*** 該局特別提醒 ***

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

不論取得方式為何,且不論盈虧,

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若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

即便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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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7727646

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