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

納稅義務人記得自行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

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

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

應併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指出,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

納稅義務人如因投資境外理財工具

(例如: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

而取得海外所得

(例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配息、

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

記得依投資單位提供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

對帳單或配息明細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

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108年度有所得淨額1,000萬元及投資KY股獲配股息1,500萬元,

由於KY股是境外公司在臺掛牌上市(櫃)之股票,

其所發放的股利屬投資公司的境外所得,

惟甲君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

因查調所得資料並無上揭海外所得,

故甲君僅依查調的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而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甲君雖主張以金融憑證網路下載並未查得系爭海外所得資料,

然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

甲君未依規定申報,經國稅局查獲,

除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109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雖已結束,

個人該年度如有海外所得

且達前揭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金額而漏未申報者,

記得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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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