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前未完成實質投資,

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

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

應於盈餘發生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

完成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

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且已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得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餘時,列為減除項目

若於申報繳納日後始完成投資,

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

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

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為2,000萬元,

其以前述盈餘,於108年8月簽訂新建廠房工程契約書,

投資總額2,500萬元,

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前已支付工程款1,500萬元,

因新建之廠房未完工,

尚無法列報減除已投資金額,

故應申報繳納未分配盈餘稅額為100萬元。

嗣109年度支付剩餘工程價款1,000萬元

並經主管機關109年9月1日核發使用執照,

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109年9月1日)起1年內,

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

重行計算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款100萬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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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