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公司於疫情期間線上開課,

聘請老師講授業務相關課程,

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聘請授課人員開設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活動講授課程,

其授課內容與職務有相關,具進修性質或屬強制參加者,

所發給授課人員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依規定公私機關、團體、事業

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

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

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

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

(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舉例說明,

A公司因疫情期間實施居家辦公,為加強員工工作技能,

聘請老師開立線上課程,

所給付老師鐘點費25,000元屬薪資所得。

公司或行號常將前揭薪資所得

與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鐘點費混淆,

演講內容與職務不具相關性、員工可自由報名參加,

該演講鐘點收入與稿費、版稅等

全年合計數180,000元以下,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鹽埕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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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