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薪資津貼,

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如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

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

屬對員工的薪資津貼,應併同當月的薪資所得扣繳。

該局指出,

營利事業給付薪資給員工,

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的所得,

須由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

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

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本文規定,薪資收入包括

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另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

員工因業務需要,

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

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之標準者,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但書規定,

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

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

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

應併同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並列入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107年度與甲君約定每月薪資100,000元,

及按月額外給付加班費25,000元,

惟A公司僅以甲君月薪100,000元扣繳稅款。

經該局查核發現,

A公司不論甲君每月加班時數多寡,

均併同當月薪資定額給付其加班費25,000元,

該局遂依前揭法令規定,

核認A公司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

除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

並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

扣繳義務人請留意上述法令規定,以免受罰,

如有上述短扣繳之情事,

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

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

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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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