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應課徵營業稅並於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某公會受邀某長照中心演講及辦理演習,

向該長照中心收取服務費用,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

請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

開立5聯式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 (407)」

該局補充說明,

上開繳款書 ,可以人工填寫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路徑如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填報列印後,

除將繳款書之第4聯(記帳聯)及第5聯(扣抵聯)交付買受人外,

並持第1、2、3聯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

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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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