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民眾如無償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

應注意贈與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民眾如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

核屬贈與行為,

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加計同年度內各次贈與金額,

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

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

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

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

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

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

是民眾以要保人身分投保之保單,

倘經變更要保人,

乃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

經他人允受,核屬贈與行為,

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

課徵贈與稅。

***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於100年間以本人為要保人購買多張保單,

並持續繳納保費多年,

嗣於105年間因故變更保單之要保人為其子,

即是將105年以前繳納保險費

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其子,

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

且該等保單價值合計已逾贈與稅免稅額,

甲君未依同法第24條規定,

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經該局查獲,

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

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

核課贈與稅額158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

***

該局特別提醒,

保險單具有財產價值,

民眾如有變更以本人為要保人之保單,

應特別留意相關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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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