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遭受損失取得之保險理賠金,

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為避免遭受鉅大損失,

往往會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

惟實際發生損失時,

實務上常見營利事業將受損項目列報費用或損失,

卻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

致漏報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並予以處罰。

*** 該局舉例說明 ***

其受理通報轄內甲公司於107年度

有取得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理賠金490,000元,

甲公司說明係因廠房發生火災而遭受損失,

保險公司給付之理賠金係所受損失之補償,

其並未因火災而獲得利益,

故未列報其他收入,

惟查甲公司當年度已列報火災相關損失,

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

依法應計入當年度收入,

經該局核定短漏報所得額490,000元,

除補稅之外,並裁處罰鍰。

*** 該局特別提醒 ***

營利事業遭受損害已列報費用或損失,

而受有保險賠償者,

該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

如有漏報情事,稽徵機關除補稅外,

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

應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或損失減項,

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查核A公司99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

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受有保險理賠收入,

經查係因公司遭竊,

自保險公司受領之保險理賠款,

A公司已依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

於結算申報時列報損失,

惟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漏未申報,

而遭補稅。

該局指出,

部分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後,

須再支付給其他受損者,

例如旅行社組團出國旅遊,

旅客遭遇意外受傷,

保險公司理賠之款項,

尚需轉付給旅客,

該保險理賠款係屬代收代付性質,

營利事業列帳申報時,

需取得和解書、

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按實入帳。

該局呼籲,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

如因竊盜損失或車禍

支付被害人之醫藥費、賠償金等,

受有損失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核實認列,

惟取得理賠收入亦應申報,

如確屬代收代付性質者,

應依規定記載並保存該等證明文件,

以免事後舉證困難,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68/09/08台財稅第36284號函

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

及取得保險賠償收入列帳申報釋疑

二、營利事業遭受火災等損失,

受有保險賠償者

如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

第102條第2款規定報 經勘查核定

並將取得之賠償金額及實際受損金額

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

及「災害損失」項下,

其災害損失大於保險賠償收入部分,應予認定

三、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

未報經勘查核定

該項損失受有保險賠償且

取得之賠償收入少於災害損失者,

* 如損失與收入均已列入結算申報 *

則將損失大於收入部分剔除補稅

** 如 均未列入結算申報 **

則損失大於收入部分當不予追認

*** 但如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漏未申報時 ***,

除損失大於收入部分應不予認定,

並剔除補稅外,

漏報之賠償收入部分應補稅及送罰。

四、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未報經勘查核定

該項損失受有保險賠償

* 且取得之賠償收入等於其災害損失者 *

如損失與收入均已列入結算申報或均未申報,

免於補稅及處罰;

** 但如災害損失已申報而保險賠償收入漏未申報 **

則應依前項有關損失已申報

而收入未申報之規定辦理。

五、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者,

其賠償總額依保險法第38條規定

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但如該項災害損失報經勘查核定

而取得之保險賠償收入有大於災害損失情事者,

* 如收入與損失均未申報 *

則收入大於損失部分,仍應補稅並送罰。

** 如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漏未申報 **

則應依第3項有關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未申報之規定辦理。

六、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

未受有保險賠償者,

如未依上開準則條款規定報經勘查核定,

而該項災害損失已列入當期結算申報者,

應予剔除補稅。

(財政部68/09/08台財稅第36284號函)

回上一頁
0987727646

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