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房東收取租金及押租金,

應依法列報租賃所得,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

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規定之租賃所得,

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

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 該局進一步說明 ***

租賃所得之計算,

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

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倘未能逐項列舉者,

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

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

財產出租,

另外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者,

均應就各該款項

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計算租賃收入。

*** 該局舉例說明 ***

甲君107年度將房屋出租予乙君,

約定每月租金 50,000

並收取押金360,000元,

甲君應申報租賃所得為344,134元

〔(50,000元×12個月+360,000元×1.04%)×(1-43%)〕

(600,000+3774)*57%=344,134

然甲君於該年度漏未申報租賃所得,

經該局查獲補徵稅額41,296元

並處罰鍰20,648元。

*** 該局特別提醒 ***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

有短報情事者,

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如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

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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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