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房東一次收取2年租金,應於取得年度全數申報綜合所得稅

李小姐來電詢問, 最近將名下房屋出租,

向承租人一次收取2年租金, 該如何申報租賃收入?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

綜合所得稅課徵,係以 收付實現為原則

房東一次收取2年租金,

必須於 收到租金年度全數申報租賃所得,

因此李小姐應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

將全部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

以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申報;

李小姐如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金額,

亦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

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之費用,

以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 該局補充說明 ***

李小姐申報之後, 如承租人未到期提前解約

李小姐因解約有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可憑解約說明及文件向國稅局申請

更正申報該筆租賃所得,

經國稅局查核屬實,重新計算應納稅額,

如有溢繳稅款,亦可依法退還

*** 國稅局提醒 ***

民眾出租房屋已經收到之租金,

無論租賃期間多長,均須於取得年度全額列入申報;

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

須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

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

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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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