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

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

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

(一)營利事業 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

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

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

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

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又舉辦 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

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

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

(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

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

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

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

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

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

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

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 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

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

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

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

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

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

(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

旅遊部分,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

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

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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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