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

統一發票開立方式各有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常有業者來電詢問,

其經營網路代購,僅賺取代購費,

所代購商品之價額

是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該局指出 ***

營業人經營「代購」,

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有特別規定,

且與「買賣」或「代收轉付」容易混淆,

為協助民眾瞭解,說明如下:

一、代購:

指營業人以自己名義

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交付予委託人,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其將代購貨物或勞務送交委託人時,

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

應依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並註明「代購」字樣

交付委託人。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二、買賣:

指營業人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第3條及第16條規定,

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三、代收轉付:

指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

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

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

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

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

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 該局舉例 ***

某甲於臉書社群媒體成立社團,

開放團員向其訂購旅遊票券,

如屬代收轉付,

收取轉付款項之間無差額,

其向旅遊公司訂購票券時,

應取得買受人載明為各團員之統一發票並交付各團員;

倘收取轉付款項之間有差額,

或向旅遊公司訂購票券

係取得買受人載明為某甲之統一發票,

則應依買賣或代購規定方式辦理。

 

「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比較表:

樣態 取得統一發票 開立統一發票 備註
代購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1. 以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為銷售額,註明「代購」字樣,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2. 以收取佣金金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買賣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以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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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轉付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載有委託人名義之發票
收取轉付款項之間無差額。

資料來源: 中區國稅局1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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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