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111年1月重點整理

自111年1月1日起,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

可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為提升服務品質,自111年1月1日起,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

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

(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且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

可臨櫃或於線上同時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

及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俟收到「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書」,

可臨櫃(郵寄)或線上確認後,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輕鬆又便利。

*** 該局說明 ***

可以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的案件,

納稅義務人須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

其遺產總額需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

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並符合附表所列財產種類及扣除額限制規定。

 

*** 該局進一步說明 ***

遺產稅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不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1)金融機構未於期限內回復金融遺產資料

(或回復不完整)。

(2)納稅義務人已申報。

(3)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

(4)被繼承人財產或納稅義務人身分涉訟。

(5)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

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財產。

(6)死亡前2年內出售不動產合計超過500萬元。

(7)被繼承人遺有保管箱。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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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7727646

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