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給付外國股東股利應注意適用之扣繳率,

以免因短扣繳稅款而遭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自107年起公司分配股利

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

須依規定扣繳率21%辦理扣繳,

且自108年起不得以半數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抵繳應扣繳稅額。

該局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

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

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

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

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

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

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

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開具扣繳憑單,

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且原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已刪除,

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之稅額,

屬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實際繳納稅額部分,

不得再適用半數抵繳其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為A營利事業負責人,

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

於110年分配股利1,600萬元

給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B營利事業,

因計算錯誤且誤抵繳半數未分配盈餘稅額15萬元,

給付時僅扣繳稅款305萬元,

短扣繳稅款31萬元〔(1,600萬元×21%)-305萬元〕,

經該局查獲,

除限期責令甲君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

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

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因甲君已於限期內補繳扣繳稅款31萬元

並更正扣繳憑單,

處0.8倍罰鍰24萬8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

扣繳制度係為即時掌握稅收,

達成租稅公平及稽徵經濟目的,

責成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

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

及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之作為義務,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

應注意依現行規定之扣繳率,

於期限內扣取稅款、

繳納所扣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

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0302


0987727646

王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