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免徵營業稅證明卡

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

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

財政部得本於互惠原則,

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

暨對雙方同意給予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

核定免徵稅捐。

外交部對前開機構、

人員會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

供其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提示予商家,

營業人應給予零稅率之優惠待遇。

*** 該局說明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

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

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該外交機構及其人員,

應於開立憑證時,

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

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

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

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營業人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

應將上述銷售額填入

「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項下

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外國機構官員證、

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及相關憑證影本等證明文件,

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 該局舉例說明 ***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一般買受人時,

如商品定價1,050元(內含50元營業稅),

則應開立總金額1,050元之應稅統一發票;

如銷售與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

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

則應開立總金額1,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

*** 該局另外提醒 ***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取得適用零稅率之統一發票

不適用給獎規定,

是以,外交人員於購物時如取得零稅率之統一發票,

該發票號碼如有中獎,

不得兌領中獎獎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0310


0987727646

王月惠